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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馬風塵】飛鏢道場的牌照爭議(上)—追本溯源看疑團

Published on 12-02-2021

飛鏢新聞要出現在報紙版面,本來就不容易;即使有機會見報,通常都只會在體育版(如:比賽消息)或是娛樂版、副刊版(如:鏢手專訪)出現。然而,近期一宗有關飛鏢道場被指違反限聚令營業的負面新聞,就登上了《東方日報》的港聞版。

《東方日報》9月7日刊出一篇專題報道指出,電子飛鏢中心(即俗稱「飛鏢道場」)需要領取遊戲機中心牌照才能經營,而由於遊戲機中心在報道刊出時仍是政府「限聚令」下規定需要繼續停止營業的「表列處所」之一,但記者發現旺角花園街、西洋菜南街及登打士街均有飛鏢道場「偷雞」做生意;當中有道場容許最多四人共用一部鏢機,亦違反當時政府「二人限聚」的規定。

這篇報道引起不少鏢友的注意,始終只要稍為留意圖文,行內人自然知道涉事飛鏢道場的真正身分,但他們大多都只視報道為鏢壇花邊新聞,「食住花生等睇戲」。筆者則特別關注兩點:第一,報道引述「旺角花園街的電子飛鏢中心店員」表示,「運動場所都可以重開,飛鏢中心亦可跟隨」。第二,報道引述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指,電子飛鏢中心的運作「可能符合《遊戲機中心條例》下遊戲機中心的定義」,是否須申領牌照或申領其他牌照須視乎其實際經營模式而定。 

(圖片來源:HQ Darts Shop)

以下探討的問題,相信對不少讀者而言都是極為沉悶,但筆者認為這是對飛鏢運動發展至為重要、不可忽視的問題之一。也許很多大家以為是常識的內容,並不是人人都知曉,或者有美麗的誤會,倒不如從頭開始攤出來說個清楚明白更好。誠邀有心人留步:

1.「飛鏢道場是什麼?」

「飛鏢道場」或 「飛鏢中心」,是專門供顧客掟飛鏢消遣娛樂的地方。與設有飛鏢靶或電子飛鏢機的酒吧、食肆或會所等地方不同,這些飛鏢設施是以配角的方式設於上述場所;但飛鏢道場的主要業務就是提供場地予顧客掟飛鏢,當中包括售賣飛鏢和其他配件。飛鏢運動分為軟式飛鏢和硬式飛鏢兩種,而香港現存的飛鏢道場,全部都設有軟式飛鏢所需的電子飛鏢機,只有很少道場同時設有硬式飛鏢靶。

2.「在香港經營飛鏢道場是否需要領取牌照?」

這應該是最需要弄清楚的一點。要找出答案,則要由香港法例看起。

政府於一九九三年通過《遊戲機中心條例》,訂立一套發牌機制以規管遊戲機中心的運作。《條例》對「遊戲機中心」下了清晰的定義:

遊戲機中心 (amusement game centre)指任何裝有或放有某種機器或裝置(並非附表2所指明者)的地方,而這種機器或裝置是供人純粹或並非純粹為娛樂、康樂或消遣的目的,在直接或間接繳付金錢或具金錢價值的任何代價後,予以使用或操作,及 ——
(a)供人或能供人以任何方法放出、引動、操縱或控制任何球體、彈子或其他物體,或導引其動向,並將任何得分或數碼組合作任何方式的記錄;或
(b)供人或能供人以任何方法放出、引動、操縱或控制任何影像、訊號或電脈衝,或導引其動向;或
(c)在任何人放入硬幣、代用幣、碟狀物、卡片或任何物體後,即吐出或能吐出任何獎品、硬幣、代用幣、碟狀物或其他物體或物件給該人」

由於電子飛鏢機要求玩家使用前先投幣,之後以利用飛鏢擲向鏢靶的方式參與當中各種遊戲或對戰,並由飛鏢機紀錄得分,因此它是符合上述的(a)項;而設置電子飛鏢機的飛鏢道場,在目前的條例下,自然亦屬遊戲機中心的一種。

此外,《遊戲機中心條例》亦訂明,經營遊戲機中心必須領有有效牌照,無牌經營者可判處罰款或監禁;又提到被控無牌經營遊戲機中心的人士,不得以不知道控罪所涉及的遊戲機中心是無牌經營,作為免責辯護。

因此,若純粹考慮上述條文,經營飛鏢道場是需要領取遊戲機中心牌照;而政府是預期經營遊戲機中心的人士在開展業務前已知悉有關牌照規定。

政府早前宣布進一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包括容許遊戲機中心重開。(圖片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3. 「政府有否討論過飛鏢道場的牌照安排?」

筆者留意到有部分鏢友表示,其實政府幾年前已經在檢討有關飛鏢道場的牌照問題,一直未有結論,因此相關的執法工作亦暫緩至今,所以現時經營飛鏢道場並非必須申請遊戲機中心牌照。持這種說法的鏢友中,不少人會引述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在2014年2月討論有關「規管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及其他設有遊戲機的娛樂場所」的文件內容。就讓我們了解一下該份文件有何重點:

首先,這份文件除了重申「遊戲機中心」的定義外,亦提到「互聯網中心,以至本文件提及的其他娛樂場所包括電子飛鏢機中心(俗稱「飛鏢道場」)、其他裝有電子飛鏢機的場所、及家庭娛樂中心,均屬於『遊戲機中心』,理論上亦應受《遊戲機中心條例》規管。」文件亦指出,電子飛鏢機中心的主要業務是提供電子飛鏢機,部分可能會附設其他服務,例如提供食物及飲品,或售賣飛鏢用品等。

(圖片來源:Exclamation Darts Shop)

其次,文件提到政府建議對互聯網中心、裝有電子飛鏢機的場所、電子飛鏢機中心及家庭娛樂中心採取措施以加強規管,主要分為兩類:

一:對於裝有電子飛鏢機並領有其他牌照的場所,(例如:酒吧、食肆、桌球室、公眾保齡球場、卡拉OK和會所),當局指由於這些處所的有關發牌機制,規定需提交處所的平面圖,並事先取得批准 以保障樓宇安全和消防安全,因此建議倘若這些處所已領有有效的相關牌照,可免受《條例》的規管

二:對於電子飛鏢機中心(「飛鏢道場」),當局認為過多的規管可能會影響有關運動愛好者,而對這些處所的關注主要是有關消防及樓宇安全等事宜。因此,當局建議已在其他相關發牌機制下取得牌照的飛鏢道場,可獲豁免受《條例》的規管


至於何謂「在其他相關發牌機制下取得牌照的飛鏢道場」,文件舉出若干例子,包括:由民政事務總署發出會社合格證書、用作規管以會社形式運作、設有會員制度的處所;以及規管供應食物和飲品的各類食肆牌照或酒牌等。

簡單而言,當局就上述兩類設有電子飛鏢機的場所所提出的建議規管方式,都是以樓宇及消防安全作為主要考慮;而不論是飛鏢道場還是設有電子飛鏢機的場所,只要它們本身已持有酒牌、食肆牌或會社合格證書等牌照,都建議豁免它們申請遊戲機中心牌照,以免雙重規管。

不過,筆者翻查近年的政府文件和媒體報道,都未有發現政府在規管飛鏢道場方面有何進一步行動,上述談及的建議亦未見在立法會有任何結論。

政府多年前曾建議若裝有電子飛鏢機的酒吧本身已領有酒牌,可免受《遊戲機中心條例》的規管 ,但之後沒有下文。(作者攝)

4. 「既然上述討論未有共識,是否代表政府一直暫緩飛鏢道場牌照的執法工作?」

立法會在2014年未有就規管飛鏢道場達成共識後,本港的飛鏢道場依然保持一定程度的發展至今,亦未聽聞警方曾就飛鏢道場的牌照問題進行執法行動。因此,筆者的理解是,執法部門一直暫緩有關飛鏢道場牌照問題的執法工作。筆者亦曾與個別飛鏢道場的經營者交流,知悉行內大多都只需申領一般商業登記就已經可以開設道場;而兩大飛鏢機供應商Dartslive和Phoenix Darts亦沒有要求道場經營者租借電子飛鏢機前需出示遊戲機中心牌照,可見業界持份者並非將道場視為遊戲機中心。

然而,觀乎立法會的討論文件,當局其實未有談及應如何規管沒有持有其他牌照的飛鏢道場。為此,筆者曾以電郵聯絡負責審批遊戲機中心牌照、隸屬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希望處方能清楚解釋,純粹設置電子飛鏢機及售賣飛鏢用品的飛鏢道場,現時是否必須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處方的回覆如下:

「視乎實際經營模式,電子飛鏢機中心的運作可能會符合《遊戲機中心條例》(《條例》)(第435章)第2(1)條下遊戲機中心的定義而需要申領牌照。」
「近年,隨著電子飛鏢機的流行,若干處所(例如酒吧和食肆)已把原有的飛鏢靶,改為電子飛鏢機。這類處所須按其經營的業務按相關機制領取牌照,並須符合樓宇安全、消防及其他相關要求。由於設置電子飛鏢機的持牌處所已受其他發牌機制規管,為免雙重規管,有關當局正進行檢討,初步建議豁免這些已領有相關有效牌照的處所受《條例》規管。有關當局正研究有關安排細節,會適時作出公布。 」

上述回覆,與《東方日報》報道內引述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的回覆大同小異;有關豁免《遊戲機中心條例》規管的說法亦與前文一致。

但最核心的問題是:何謂「可能符合《條例》定義而需要申請牌照」?哪些「實際經營模式」是無需申請牌照?就以上問題,有鏢友嘗試再聯絡牌照事務處的牌照主任查詢,但得到的都只是官腔式的回應,稱難以一概而論哪些「實際經營模式」需要或不需要申請牌照;又指他們只是負責審批牌照、而非立法機關,若對《條例》有不理解的地方,宜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不過,被問到「純粹設置電子飛鏢機及售賣飛鏢用品、沒有領取酒牌和食肆牌照的飛鏢道場,是否必須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時,牌照主任表示:「驟耳聽落就要(申請)喇」

發牌機構與執法部門對飛鏢道場牌照問題的態度不一致,源於相關政府部門和立法會多年來沒有再進一步交代飛鏢道場的規管建議,導致疑團遲遲未解。也許部分飛鏢業界人士會認為,既然灰色地帶存在多年一直都相安無事,那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而,飛鏢道場現時「名不正,言不順」,政府的態度亦冷淡, 這對飛鏢運動的發展真的是好事嗎?另外,假如將來警方不再暫緩相關執法行動,飛鏢業界屆時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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