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馬風塵】有規矩就能成方圓?

Published on 12-09-2019

運動員在比賽期間,透過小動作或耍花招來影響對手,藉以讓自己獲得優勢(英文稱為「gamesmanship」)的情況時有發生。上月底,作為Professional Darts Corporation (PDC)賽事監管機構的Darts Regulation Authority (DRA)宣布修改賽規,以取締鏢手的不當行為。修例一事,要由去年11月、在英格蘭舉行的Grand Slam of Darts說起;而事件的主角,是賽事冠軍、威爾士鏢手Gerwyn Price。

現年33歲的Price本身是一名欖球員,2014年轉型成為飛鏢手,同年開始參與PDC賽事,現時已攀上PDC世界排名第七。職業鏢手大多身型肥胖,但Price卻身材健碩,加上他性格剛強,比賽期間不時振臂高呼,個人形象相當鮮明。然而,他的「獅哮功」並非人人受落,支持者視之為自我鼓勵,而且能夠帶動觀眾情緒,讓他們更投入於賽事之中;但亦有不少人認為,掟鏢應該「動手不動口」,批評他的行徑會影響對手發揮。

2018 Grand Slam of Darts,是Gerwyn Price職業生涯首個電視轉播賽事的冠軍頭銜,也讓他成為賽事最具爭議的參賽者。(圖片來源: Sportinglife)

「打氣」與「挑釁」的界線

去年的Grand Slam of Darts,Price成為賽事中最具爭議的選手。當時他於八強戰對上澳洲鏢手Simon Whitlock,在整場賽事絕大部分時段皆處於下風。到了中段,Price開始動作多多,趁自己掟出高分或成功埋鏢時大聲咆哮,他更一度因為慶祝動作過大而被裁判勸諭冷靜。最終,Price在這場31局16勝的賽事中,以16比15反勝Whitlock,驚險晉級。當時已有鏢迷揶揄,Price的演技較鏢技出色。

Price其後順利打入決賽,對上蘇格蘭鏢手Gary Anderson,賽事的火藥味亦更濃。Anderson不忿Price的浮誇慶祝動作及故意拖延比賽節奏,數度與對方發生口角。到了賽事末段,Price有一次成功打出三鏢共174分,並走近Anderson身旁大叫,Anderson隨即輕輕推開他,並示意他盡快拔去飛鏢。最後,Price奪得賽事冠軍,Anderson並無與他握手道賀便離場,以示不滿。當Price捧起冠軍獎盃時,台下的噓聲較歡呼聲還要大。

Price(左)的慶祝動作惹起Anderson不滿。(圖片來源:BBC)

事件引起不少鏢迷強烈反彈,DRA事後亦就Price比賽期間的行為進行聆訊,並裁定其慶祝動作過於挑釁(overly aggressive),意圖藉此在比賽中令自己獲得優勢,有違體育精神,加上他事後亦在社交媒體發表不適當的言論,故罰款2.15萬英鎊(約22萬港元),金額相當於其冠軍獎金約五分之一;若他在7月中之前再有違規行為,將被額外禁賽三個月。至於Anderson,則因在比賽期間對Price有所推撞而被DRA予以警告。

DRA隨後亦公布經修訂的賽規 (DRA Rule Book)。規則訂明,裁判及賽事總監可針對選手的五種不當行為作出處罰,包括:反覆出現的小動作(persistent gamesmanship)、具挑釁性的行為(aggressive behaviour)、與對手有身體接觸、可見的或言語上的猥褻行為(visible or verbal obscenity),以及鼓勵裁判向對手作出警告。

而裁判及賽事總監對上述不當行為的懲處亦分為四個階段:(一)首次犯規者會被警告一次;(二)若犯規行為持續,會予以第二次警告,再犯的話會判罰落敗一局;(三)若選手未有收斂,即判罰落敗一局,再犯的話會被取消資格;(四)再犯者會即時被取消資格。

上述修訂內容其實相當溫和,既顯示DRA有意向gamesmanship說「不」,但罰則又不會訂得太嚴苛(鏢手要到第三次違規,才會受到較「到肉」的懲罰 — 判輸一局,前兩次違規只有口頭警告),在維持賽事觀賞性及杜絕鏢手不當行為之間,嘗試盡量做到中間落墨,希望新罰則先試試水溫,了解鏢手與鏢迷的反應,將來有需要時可再作調整。規則出台後,鏢壇普遍持歡迎態度,而Price最近在BetVictor Masters和Premier League Darts兩項賽事中,明顯減少了過激的慶祝行為。

縱然鏢手偶爾表現激動乃人之常情,但DRA今次修例,是要讓鏢手和觀眾明白,「激勵自己」與「激怒他人」是有分別。例如,不少鏢手打出高分時,會利用走向鏢靶拔鏢前的兩、三秒時間,以言語或動作來為自己打打氣,然後回到比賽區的後方,等待對手完成其回合,並不會打亂比賽節奏或騷擾到對手。然而,Price刻意走到對手身邊或面向對手咆哮,行為具挑釁性,明顯已超越「自我鼓勵」的界線。

值得留意的是,新罰則給予裁判和賽事總監很大的自主權去決定是否處罰鏢手,但賽規所指的五種不當行為,定義卻未夠清晰。例如,「persistent gamesmanship」,是要反覆出現到什麼程度才算違規?什麼行為會被視為具挑釁性?建議DRA日後宜援引例子供參考。

另一方面,援引例子亦有好處,能夠釐清何謂「合理行為」,避免因執法過嚴而損害飛鏢賽事的觀賞性。例如,當鏢手成功做出「九鏢完局」,他們或會表現得意氣風發,並接受台下觀眾歡呼和對手道賀,此時賽事進度無可避免會有所阻礙,若這樣也被視為不當行為,實不符合鏢手與鏢迷的期望。

九鏢完局是飛鏢比賽最精彩的時刻。圖為世界第一Michael van Gerwen。(圖片來源: Harrows Darts)

那麼,香港的硬鏢賽事,又是如何規範鏢手的行為?讓我們看看香港飛鏢會的聯賽規則。

聯賽規則當中有「言行指引」一章,內裡規範的行為大多較為瑣碎,例如:衣着得體、賽區內不准吸煙及飲酒、比賽期間不得使用手提電話等;與保持賽事公平進行有關的規則,就只有以下一句:「當比賽對手擲鏢時,絕不能向其喝倒彩及作出分散對手注意力的行為」。至於違規者會有何懲處,規則並沒有像DRA那樣具體說明,只稱涉事隊伍可被警告、扣分、比賽當作棄權,甚至降級;涉事人則可被警告、停賽,嚴重者會被逐出香港飛鏢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香港飛鏢會聯賽採用雙循環制,各隊需要與其所屬組別內的每支隊伍對賽兩次,並分主客場作賽。比賽期間遇到有選手違規(如:大吵大鬧、吸煙等)乃尋常之事,但由於飛鏢會不會派員主持賽事,因此只能靠主隊和客隊互相合作及監察,才能確保比賽能在合乎規則的情況下有序進行。也就是說,即使比賽期間有鏢手或隊伍違規,若無人主動向飛鏢會投訴,飛鏢會是不會處理有關事件。

聯賽規則中亦有訂明,「如欲對任何行為作出抗議,應在正式計分紙上寫明有關之抗議通知,並於事發7天內提交至本會。提出抗議的一方須使用一切可能辦法,通知另一方隊長有關抗議事宜。所有與事件有關的支持文件及詳細資料,須於事發後14天內提交予本會。未有遵守此規則者,其抗議將被當作無效。」

飛鏢會雖然對投訴者提出一系列要求,卻未有提及收到投訴後會如何跟進(例如聆訊或抗辯機制);而對於很多鏢隊而言,參加聯賽純粹為了聯誼,與其花時間預備文件,提出一個不知道會被如何跟進的投訴,不如「隻眼開隻眼閉」。

最諷刺的是,有時候連飛鏢會自身亦未有嚴守規則,導致比賽期間出現不愉快事件。在此分享一個故事:飛鏢會的聯賽規則訂明,賽區的面積應為闊六尺(約1.83米)、長10尺9.25寸(投鏢線與鏢靶距離為7尺9.25寸,投鏢線後方預留3尺位置,共約3.28米)。此外,飛鏢會的工作人員在開季前會視察場地,並對合規格的賽區發出認證。

鏢壇也有土地問題。香港飛鏢會規定的賽區面積,其實並非所有道場或酒吧都能滿足得到。(圖片來源:香港飛鏢會聯賽規則)

有朋友跟筆者分享,上一季聯賽到過某間九龍區飛鏢道場觀戰,赫見賽區的位置與收銀處非常接近,不但闊度無法達到聯賽規則的要求,店員和道場內的其他顧客有時更會穿過賽區到收銀處,擾亂賽事進行。有參賽者因不滿地方太小,聲言要向飛鏢會投訴。提供合適而舒適的比賽環境,無疑是隊伍所屬道場或酒吧的責任,但作為賽事主辦單位的飛鏢會,又有沒有做好監察和把關工作?

雖說「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但即使下達嚴令,亦不代表能夠有效規範人們的行為,要視乎條文是否清晰及具體、執法者本身是否權威,以及執法者是否有智慧地運用其權力。DRA作為具認受性的監管機構,在Price的事件發生後判他罰款兼緩刑(再違規則判停賽),之後以修例展現打擊gamesmanship的決心,有權威加上有的放矢,自然受人支持。相反,飛鏢會處理投訴的機制並不清晰,甚至「有權用錯」,批准不合規格的場地作比賽之用,不但難為了參賽者,亦不利飛鏢運動健康發展。

推廣飛鏢,除了要重「量」,亦要重「質」,這是本地鏢壇需要思考的問題。

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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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屬作者所有,普洛托斯時聞獲作者授權刊登,作者保留一切權利。

參考資料:

1. DRA Rule Book — https://bit.ly/2UQ7Cpw

2. 香港飛鏢會聯賽規則 — https://bit.ly/2SmJ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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